农村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责任编辑:吴昊
2015-02-25 16:27

海陆丰、井冈山等根据地的土地革命

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地开展起来。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重大的社会变革。

土地革命最早在海陆丰根据地开展起来。1927年11月,在彭湃的领导下,海陆丰人民建立起苏维埃政权。11月13日,在陆丰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没收土地案》,决定立即开展土地革命。苏维埃政权采取没收一切土地,统一分配的办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广大翻身农民把标志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地契付之一炬。到1928年1月14日止,仅海丰县即烧毁地主田契47118张,租簿58027本。到同年2月,海丰县没收和分配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数的80%,陆丰县占40%。海陆丰的土地革命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存在着严重的“左”的错误,如不仅没收地主的土地,而是没收一切土地,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提出“把一切工厂归工人”的口号,对资本家和地主不加区别,一律打倒;主张把一切反革命杀得干干净净;规定“不革命不得田”,等等。不讲政策、四面出击的结果是树敌过多,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最终孤立了自己。

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是开展得比较早,也是开展得比较好的。1928年春开始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6月以后全面展开。起初,采取土地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办法,以乡为单位,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后又按照中央的指示,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这种办法体现了反封建的彻底性,但存在侵犯中农利益,使中间阶级受到打击的问题,结果导致中间阶级反水,根据地经济萧条。毛泽东很快发现问题,改变“左”的政策,逐步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使井冈山的土地革命得以顺利开展。同年12月,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农民分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受中共中央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问题的第三十七号通告的影响,并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这部土地法也存在原则性的错误。如,在没收问题上,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只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规定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禁止土地买卖。

随着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这个地区的土地革命得以迅速开展。根据党的六大精神,1929年4月,毛泽东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里所说的“公共土地”,是指祠堂、宗族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也是被封建地主所控制——作者注)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还规定:“分田时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会后,在很短的时间内,闽西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等县纵横300多里的地区,解决了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使60多万人得到土地。1930年2月6日至9日,在江西吉安县陂头村,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和红五、红六军军委举行联席会议(通称二七会议),批评一些地区实际上不开展分田斗争的右倾错误,提出一要“分”,二要“快”;批评一些地区按耕作能力和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做法,肯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会后,赣西南地区即全面开展分田运动。到1930年上半年,安福、莲花、永新、宁冈、吉水、兴国全县以及永丰、泰和、万安等县的部分地区都分配了土地。

与此同时,其他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赣东北地区,在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后开展“废债分田”的土地革命运动。广大农民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和封建祠堂的土地,并焚烧契约。1929年10月1日至3日召开的信江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一)以全部田亩50%按人口、50%按生产成员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手工业工人本该不分田,但因战争时期,泥木工无工可做,所以亦应准其分田,雇工一律分田;(三)兵士、工作人员、孤老残废一律照人口分田。

湘鄂西地区,1929年1月鹤峰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公布《耕田农有法令》,焚毁地主田契文约,实行土地革命。同年12月召开的鄂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后,洪湖地区的监利、江陵、石首等县分配了土地。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和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明确要严格区分中农和富农,并提出具体标准。如规定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但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者,“仍不失其为中农,不能因其少有余裕便认为富农”。

鄂豫皖地区,黄麻起义后建立的革命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以实行土地革命、推翻豪绅地主、保护商业贸易等为主要内容的施政纲领。1928年秋,中共鄂东党组织讨论关于没收、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抗租、抗税、抗债等斗争。同年底,根据地的土地革命逐步展开。1929年6月,鄂东北特委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制定《临时土地政纲》;12月初,鄂豫边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作出《群众运动决议案》;12月底召开的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又通过《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文件规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要联合中农,“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防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对富农只分配其“剩余的土地”;要保护商业,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的经济不能妨害;分配土地应采取人口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此后,豫东南、皖西根据地相继开展了土地革命。

湘鄂赣地区,自1928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开展土地革命。采取的方针是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党的六大后,将上述方针改变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实行以贫农为中坚,联络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对于小商人,采取完全保护的政策。在分配耕地的办法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这个地区的多数地方实行“分耕制”(“分耕制”,即将没收的土地,按人口或劳动力标准分配给农民,由其自行耕种经营,收获归己——作者注),有的地方实行“共耕制”(“共耕制”,即将没收的土地,由苏维埃共耕委员会管理,“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农具和牲畜等均为公用——作者注)。前者农民比较满意,后者脱离农民的要求。1930年春,“共耕制”不再推行。

广西的右江地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不久,就在较有群众基础的东兰、凤山进行土地革命试点。1930年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制定《土地法暂行条例》。随后,东兰、凤山、凌云等县基本上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

广东的琼崖地区,土地革命以东四区为中心开展起来。在中共琼崖特委领导下,农民斗争从烧田契、斗土豪,发展到分配土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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