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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钓鱼岛附属岛屿命名非法无效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江新凤责任编辑:王李宇薇2014-08-03 03:18

日方主张:钓鱼岛被“美国归还后属于日本领土”

历史事实:美日私相授受他国领土完全非法

日本政府称,根据1971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已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了日本,因而钓鱼岛属于日本的领土。这是美日之间将中国领土私相授受的非法行为,完全是一种强盗逻辑。

首先,二战后日本的版图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二战结束后,美军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为“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钓鱼岛不在其列。

第二,美国接管日本时钓鱼岛不在其接管范围,是后来美国擅自扩大将钓鱼岛纳入其管辖范围的。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根据该条约的说明,“北纬29°以南的西南诸岛”是指“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即原琉球王国所属国土,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美国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的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该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管辖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完全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

第三,美日两国私相授受他国领土是非法和无效的。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并于1972年5月把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一起“归还”给了日本。对此,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日方主张:“中国未提出异议”与“不存在主权争议”

历史事实:中方多次谴责并坚决反对美日非法行为

对于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领土的非法行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表示坚决反对。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周恩来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宣布,“旧金山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绝不能承认的。1953年12月,中国要求美国遵守《波茨坦公告》精神妥善处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等岛屿。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指出中国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各岛。1970年和1971年,《人民日报》多次发表文章,反对美日侵吞我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而不属于琉球。此外,中国民间和台湾、香港等地还多次举行反对和抗议活动,怎么能说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前未提出异议呢?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国际法,都可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应尊重史实,尊重战后国际秩序,严格履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条款,彻底放弃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妄想。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