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无人道——射杀虐待战俘
按照国际法,在战争进行过程中,交战国的军队应遵守相关的战争法规,尽可能保护战争受难者,如失去战斗力的伤者病者和海战中的落水人员等。例如:1864年在日内瓦订立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第6条规定:“伤病的军人应该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该公约批准后不久,一般均承认有将其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必要。1866年在瑞士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曾草拟了一个包括15条规则的国际公约,拟将上述1864年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虽然该公约未获批准,但作为1864年公约的签字国,日本方面应该明白上述规定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海战。可以说,19世纪,俘获国对战俘给予一定的人道待遇已得到普遍承认。但日本军队在甲午海战中的诸多行为,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一方面,日军射杀遇船难人员。在“高升”轮被击中沉没后,许多清军官兵落入海中,此时日本军舰不但不施以援手,反而向已失去抵抗能力的落水者射击,完全违背了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适用于海战的法律精神,是公然蔑视和违反国际法的暴行。搭乘“高升”轮的德国退役军官汉纳根事后回忆:“我看见一只日本小船,满载武装士兵,我以为他们是要来拯救我们的,但悲伤得很,我是想错了,他们向垂沉的人们开火。”被营救的“高升”轮大副同样提到:“我被救上小船后,船上的日军向海面上的中国人乘坐的小船打过两次排射。对此,日本军官解释说,他奉命要击沉那些小船。”1895年2月,在威海防御战中,北洋海军鱼雷艇队从威海港北口突围而出,沿着海岸线向西航行,其中一艇触礁搁浅,艇上7人全部登岸,但在陆上遭日军拦截。在盘查未果,挥手放行的情况下,日军士兵从背后开枪,将7人全部射杀。
另一方面,日军虐待战俘。在丰岛海战中,北洋水师所属“操江”号被日军追击途中搁浅,船上83人被日军俘获,几天后由日本“八重山”舰押送至佐世保军港。据同时被俘的丹麦人弥伦斯回忆说:“午后2点钟,上岸之时备受凌辱,……船近码头即放汽钟摇铃,吹号筒,使该处居民尽来观看。其监即在码头相近地方,将所拘之人分作二排并行,使之游行各街,游毕方收入监,以示凌辱。”在作战过程中,日军宁肯就地消灭俘虏,以免增加安置的麻烦和负担。据目击者称:“1895年1月30日威海南岸炮台之战,清军战败溃逃,有10余人被日兵捉住,被一个不留地全部杀掉。”
在整个甲午战争的过程中,日本军队不仅在海战中违反战争法规,在陆上战争中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更是罄竹难书。对于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行为,日本军事当局乃至日本政府一清二楚,但他们一方面尽力封锁消息,使之不致造成舆论影响,一方面大作表面文章,进行掩饰和正面宣传,以给西方国家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日本军队在战争中是完全遵守国际公法的。日本的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做法,确曾奏效一时,蒙蔽了不少西方人士和记者,但纸里究竟包不住火,铁证如山的“旅顺大屠杀”剥掉了日本的“文明人皮”,使日本军队粗暴践踏国际法的行为在世人面前暴露得一览无遗。
(作者系海军指挥学院战略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