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生诉洪振快案的民法分析

来源:澎湃新闻网作者:孙宪忠责任编辑:刘航
2016-06-27 20:50

(二)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的文章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读者众多。而且该文章通过互联网传播,影响更加广泛,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很多缺乏基本判断能力的读者很可能被其文章误导,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产生质疑或者否认。这必然造成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的事实。作为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之子的原告,也一定在感情和精神上受到了伤害。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被广泛传颂,已经成为我国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因此在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伤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告撰写并发表了上述两篇文章,才造成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学理上和实践中,行为人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仍然做出加害行为,或认为可以避免不利后果,这种主观状态可以认定为过错。

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成年中国公民,撰写了两篇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的文章。说明其对这段历史事实不仅有一般公民的认知,而且比一般公民有更多深入的了解。被告应当知晓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以及中国普通民众对其的民族感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被告作为一名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能够预见到其撰写的文章可能引发的损害英雄名誉权、伤害民众民族感情等不利后果。但是他仍然撰写并发表了文章,并且是两篇。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

综上,本案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除上述三个主要问题之外,本案当事人还对王立华是否具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资格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葛长生、王立华已于2015年3月被补选为保定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保定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作为社会团体,推荐王立华为原告葛长生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王立华具有原告葛长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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