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生诉洪振快案的民法分析

来源:澎湃新闻网作者:孙宪忠责任编辑:刘航
2016-06-27 20:50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在学理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几个方面。根据最高院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从以上几个方面考察。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洪振快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就是撰写并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其在文中试图对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的细节进行探究,对这段历史事实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然而,通过对文章的仔细阅读可以发现,文章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历史事实作出了似是而非、毫无根据的评价与推测,在表面上虽然援引了不同时期所谓的相关知情人的各种言论作为佐证,却并未能对这些言论的真实性及可信度进行探究。被告以未经考证的证据为基础,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的细节进行推测,效果就是导致文章的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产生怀疑甚至否认。

在我国法律中,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以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为“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根据最高院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不一定必然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具体结合本案被告的行为,洪振快撰写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进行不同于主流宣传的探究,虽然未有明显的侮辱、诽谤言论,但是其分析与推测均建立在未经证实的言论的基础上,并不具有可信性。因此应属于“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的情况。其文章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读者众多,很多读者很可能被其文章误导,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产生质疑或者否认。这就造成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此,洪振快的行为符合撰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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