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案经历了哪些诉讼过程?
答:2015年8月25日,原告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上述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的民族英雄名誉;2、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并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日报》、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财经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
被告洪振快认为,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被告洪振快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完全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7日、1月21日、4月25日组织上述两案的当事人进行了四次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6年6月27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问:如何认定名誉侵权?侵权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名誉侵权,需从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加以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通常的方式包括侮辱、诽谤,但不以此为限,还包括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方式。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方式,还需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问: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包括权利和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到本案,葛振林、宋学义均已去世,葛长生作为葛振林之子,宋福保作为宋学义之子,均有权向侵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葛振林、宋学义等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表彰“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发布以后,几十年中,“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广泛传播,获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成为全军、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和楷模。该英雄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及荣誉。
不仅如此,“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 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在此意义上,案涉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个人的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