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和本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十二)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法律后,再向社会公布;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后,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立法,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时按程序修订和发布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实现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要加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不得限制进入。要清理现有涉及市场准入的管理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许可手续,探索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许可环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抓紧完善规范严格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安全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
(二十六)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相关政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完善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保护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