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2月12日电(记者罗鑫)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湖北省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州)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原有缴费年限可转到现参保地累计计算,原有账户金额可提现,也可转到现参保地继续刷卡使用。
《暂行办法》明确,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和转出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医保卡余额可申请提现,也可以随着医保关系转移,在转入地继续刷卡使用。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变化,人员流动就业成为常态。社会保险必须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来解除流动就业人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暂行办法》对全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规范,将更好地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也为人才流动提供支撑。
根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