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进行审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11月27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进行分组审议。令人略感意外的是,与会者并未因为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中已经提出了国家宪法日的具体日期,就在审议中简单地表态支持。大家从法理、宪法历程、立法意图等多个方面,对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议。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赞成设立国家宪法日。同时,有的同志提出,是否以“五四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获得通过的日期——9月20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好。大多数同志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不是单纯的纪念日,主要目的是为了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促进宪法实施,因此还是以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通过的日期——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具有现实意义。
“这一意见得到了广泛认同。”阚珂说,正是基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不仅最终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而且决定稿吸纳了大家的审议意见,增加了“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这样的表述,使设立宪法日的意义更加凸显。
在阚珂看来,通过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设立国家宪法日议案,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这也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一次成功实践。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法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部署,除了设立国家宪法日以外,还涉及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开展宪法教育等多个方面。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加紧推进四中全会确定的相关任务的贯彻实施。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宪法日,就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阚珂介绍:“这是一项国家层面的、涉及宪法性的制度安排,宣誓誓词、宣誓程序、宣誓方式等都应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正在就此进行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