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当地时间7月15日就中国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一案做出裁决,判定奥巴马政府侵犯了中资公司的合法权利。这一裁决将有助于中资企业扩大对美投资。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早上,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中国企业在美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驳回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政策性干预。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掩饰不了的兴奋,频频借微博广而告之。《华尔街日报》更是打出“意料之外: 中国企业法庭上打败奥巴马”(Unprecedented: Chinese Company Beats Obama in Court)的标题。
“Washington Wire”的Brent Kendal撰文总结了此次判决对于奥巴马政权关于海外投资控制权利的受限:第一,虽然总统有权最后拍板境外投资的权利,但是法院依然保留审查总统决策的宪法合理性权利。总统是不是还能说了算?这个问题有了讨论空间;第二,海外企业在美投资或并购,有权利要求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审核的非保密材料,并有权利回应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的质疑。这样外资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有了更多的协调空间。虽然周二的判决还不是最终审议,但是这已然是22年来白宫第一次下达总统令禁止中国公司的并购和扩展行为,同时也是第一次被法院驳回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