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近日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党内法规形式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执行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实事求是,力求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就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在指导思想中首先就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同时,与监察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有效衔接,健全完善请示报告、措施使用审批、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分设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明确这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既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从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比如,在措施使用审批制度方面,与监察法相衔接,明确审查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审批权限,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检查重要措施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明确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等等。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既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又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做到纪法双施双守。
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滥用。工作规则把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列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就是要既压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内容,补齐监督短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又细化监督程序,规定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探索出一条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