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们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表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典型案例一:童某间谍案
2003年,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在建的新型军舰的童某现场抓获。据童某交代,1992年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然后,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给予其10000元的奖励。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典型案例二:“力拓”窃密案
2008年,在我国与力拓等公司铁矿石价格谈判关键期,该公司胡士泰、刘才魁等人窃取大量涉密文件,相关文件泄漏了我国在进口铁矿石谈判上的基本立场、价格底线和谈判策略,对我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巨大危害。2010年,胡士泰等4人及我钢企2名人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分别判处7-14年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泄漏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朱某某、郭某妨碍公务案
2014年12月,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及部门经理郭某以各种借口故意阻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朱某某还抢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并推搡工作人员,郭某则纠集该公司十余名员工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对抗,僵持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上述二人无视法律,公然聚众阻扰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反间谍法》。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郭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下列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扰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漏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天津市北辰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