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1949年8月,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中央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中央机关首长和北京市的警卫战任务。
1949年12月,全国各地已有的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51年9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接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
1955年7月,国防部发布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1957年8月29日,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各地公安军由各军区领导,仍称人民公安部队。
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队正式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2年1月,成立全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回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命令,自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66年7月,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领导指挥机构;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警卫、警备)师、团、营、连,拨归各大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建制领导;各专、市公安支队、大队,各县中队分别交由所在地军分区和县武装部领导。
1976年1月1日,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80年1月,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的边防武装警察,改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84年3月23日,全国警卫人员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1985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正式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1985年8月,公安部决定,将全国边防部队和消防部队从武警部队划出,归各级公安机关领导。
1988年1月,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1996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14个步兵师正式移交武警部队,执行机动作战任务。
1999年2月,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转隶武警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