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推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普通文理科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生、贫困专项自主招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校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英文校名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国标代码为10491,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211工程”、教育部“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大学;是以地球科学为主要特色,拥有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两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公办全日制多科性大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各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不独立对外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责是对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各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就本学院招生计划的拟定、招生宣传的组织、自主选拔以及小科类招考等开展相关协调和组织工作。
三、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预测,以及学校人才培养能力与条件确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学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方针,保持年度招生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缩小地区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积极扩大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较低的西部、民族和边疆地区以及中部生源数量较大省份的招生规模。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和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专业招生人数,逐步实现地学类、非地学理工类与人文社科类合理配比。
第十一条 学校保持招生专业总数相对稳定,建立“能上能下”的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院开办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且与学校办学特色一致的新专业。对发展态势不好,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专业要减少招生人数;对连续四年低于国家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要减少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四、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除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外,其他所有普通高考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保送生、贫困专项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将自行组织专项术科测试。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专项术科测试,具体安排和要求以学校2014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专项术科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取得当年我校相应类别的高考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