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积极支持部队、预备役部队的改革和建设;参与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政策;协调军队师职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做好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中央宣传部:把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和督促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宣传双拥典型和先进经验;紧密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大力弘扬和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倡导爱国拥军的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爱护人民军队,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风尚;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国防、军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军队建设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解决的重大问题;积极支持军队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部队战备、训练中重要物资和商品的供应;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开展教育拥军活动,积极支持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帮助解决人才建设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学校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指导学生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制定和落实现役军人子女及烈士、残疾军人子女和退役军人在择校入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指导各大专院校做好以助学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等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科技部:把科技强军战略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支持军队的科技研发工作;开展科技拥军活动,从技术、人力等方面协助部队科技攻关;积极为部队、优抚对象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帮助部队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官兵科技文化素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做好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工业发展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军队的武器装备发展规划,搞好国防科研、生产、建设的统筹和衔接;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配合总装备部做好军品科研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严把军品生产的质量关,确保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动各族人民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拥军活动;指导少数民族地区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双拥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表彰军民团结、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公安部: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依法查处和惩治侵害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随军、随迁家属落户工作;指导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积极、稳妥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做好部队重要军事行动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部队做好营区及生活区域的社会治安工作;组织战时和部队重要军事行动、重大活动的交通管制;组织查处妨碍和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开展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司法部:协助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机构,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协调、督促有夫部门依法优先处理部队及官兵的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指导和支持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督促拥军优属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做好优抚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抚对象生产、生活的政策措施,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等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和军供保障单位的管理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指导争创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财政部: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国防、军队建设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及优抚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优抚安置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为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人事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和就业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随军家属和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指导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求职优先服务;协助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个人的表彰;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随军家属的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及开发使用工作;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的接续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优抚对象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做好优抚对象的社会保险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做好军事设施、部队营区建设用地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部队搞好军用土地的利用管理,保证军事活动需要;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建设部:协助部队依法搞好军事设施建设;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协调指导各地免征配套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协调指导各地将军人和军队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计划;指导地方解决优抚对象和城镇未随军家属的住房困难;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房产矛盾和纠纷;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铁道部:做好军运工作,保障军事运输;开展军民共建文明车站和文明列车活动;指导和督促省会(副省级)城市及有条件的火车站开设军人候车室和军人售票窗口;指导各地铁路部门对执行紧急任务的部队和军人,凭部队团以上单位介绍信优先售票或提供交通便利;对革命伤残军人乘车给予优待;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交通部:在公路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军事需求;做好军运工作,保障军事运输;做好国防、边防公路的修建工作,同时对交通部门管养的路段,要做好养护工作,保障军事运输畅通;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指导地方交通部门为驻军比较集中的地区开设公交专线;开展军民共建文明车站、文明港口、文明运输线活动;有条件的车站、
港口客运站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对执行紧急任务的部队和军人,凭部队团以上单位介绍信,提供交通便利;对现役士兵、革命伤残军人乘坐车、船给予优待;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信息产业部:支持军队信息化建设,优先满足部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保障部队利用公用通信系统通信的安全畅通;对现役士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实行免费;加快军工电子行业的发展,为军队现代化提供电子装备和服务;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水利部:制定优先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用水的政策规定;帮助驻边防、海岛部队解决吃水困难;支持部队做好抗洪抢险工作;为部队援建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提供政策、经费支持;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协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建设,搞好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新产品供应等工作;支持部队开展“绿色证书”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扶持农村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优先帮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商务部:做好军队重要物资的供应工作,保障国防重点工程、重要装备建设等物资供应;指导商业系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口岸系统与驻军部队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帮助口岸部队排忧解难;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文化部:将军队文化建设纳入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支持部队活跃军营文化;指导和扶持军队艺术创作与生产;帮助部队培养文艺骨干,搞好文化基本设施建设;组织文艺团体到基层部队进行慰问演出;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周边的文化环境治理和建设;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支持军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指导部队搞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帮助官兵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关心优抚医院建设和发展,注重从医疗设备、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国防教育纳入中央企业教育计划,对企业员工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开展企业拥军活动,组织、指导中央企业与部队进行双拥共建;协调国有企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支持部队建设的优惠政策,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扶持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的生产经营和民兵以劳养武企业;支持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为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引导私营企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列入广播影视部门的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指示、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宣传各地双拥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组织和指导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和指导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指导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军民联防,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处理军地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纠纷;协调军地主管部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会同国家、军队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严格部队管理,模范遵守群众纪律,树立人民军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政策法规;组织和指导全军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教育及拥政爱民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检查军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情况;会同有关总部组织和指导部队参加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支援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和指导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指导省军区系统协调驻军的拥政爱民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争创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协调处理军民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纠纷;会同国家、军队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
总后勤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勤保障社会化、军事运输、军人保险、军队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总部指导部队搞好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让,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处理军地之间在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支援地方扶贫工程、绿化工程和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加强对战时和平时部队承担危急险重任务中军民兼容大后勤保障体系的研究。
总装备部:指导部队做好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研试验任务中的群众工作,搞好军地协调配合,保证武器装备建设和大型科研试验任务的顺利进行,做好群众损失的善后工作;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科技助民活动,促进军地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所属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支援社会公益事业。
武警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检查武警部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情况;组织和指导武警部队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援建重点工程,进行抢险救灾,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军警民联防,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武警部队加强行政管理,严格警容风纪,树立良好形象。
全国总工会: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宣扬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中央: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青少年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宣扬军地团员、青年爱民拥军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指导少年军校建设,表彰先进单位;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全国妇联: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发动妇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宣传和表彰妇女拥军的先进典型和本系统拥军的先进单位;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表彰做出突出成绩的女军人和军人家属,宣传女军人和军人家属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事迹;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妇联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全国工商联: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鼓励和倡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组织和指导工商联会员与部队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