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之维: 适用于不同要素的全局标准
军队战斗力由人员、武器装备、军事理论、体制编制等基本要素构成。各战斗力要素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行政管理和综合保障的有机黏合而实现多种要素功能,但一个军队整体战斗力,并不是单个战斗力要素功能的总和。一支实力强悍的部队,没有远距离投送手段,不能及时输送到前线投入作战,它的实际效用等于零;一架隐身、机动、续航性能卓越的作战飞机,如果没有预警手段的保障支援,无异于一个又聋又瞎、被动挨打的“靶标”;武器装备再先进,如果听不到指令、看不到对手,差不多等同于摆设。所以,单个战斗力要素的功能只能作为检验本要素方面的标准而不能代表整体战斗力,单个战斗力要素的功能必须放在体系中评估,战斗力标准必须是评估不同战斗力要素聚合效能的系统标准。这就要求,战斗力建设必须从全局着眼、从全局把握,不仅要力求使每一件武器精致轻便可靠耐用、每一个单兵矫健熟练机智神勇、每一个组合默契高效得心应手,尤其要按照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使军队人员、结构和装备体系等战斗力要素比例适当、布局合理、呼应通畅,进而形成重点突出、相互策应的体系作战能力。与此相对应,作为检验军队一切工作的标准,就只能是全局战斗力标准,而不是某一单位、某一战斗力要素的局部战斗力标准。
实践之维:着眼于综合评估的唯一标准
随着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队建设的实践活动日趋多样,对实践活动进行评价的多种具体工作标准应运而生。在军队建设过程中,战斗力标准和具体工作标准对实践活动的目标、过程及其结局共同发挥调节和检验作用,构成了军队建设的评价体系。战斗力标准和具体工作标准在对实践活动的共同作用中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同时又存在着明显差异。在功能作用方面,军队建设评价体系中的各种具体工作标准是检验各项具体工作的直接标准。虽然各项具体工作都是为提高战斗力服务,但由于许多工作的成果并不直接体现为战斗力的提高,需要有一个转化过程,所以衡量这些具体工作的标准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评价标准,不具有唯一性标准的功能。战斗力标准在对军事训练、日常战备等军队建设最根本的活动进行直接检验的同时,又对按具体工作标准获得的成果进行间接评价。不难看出,在评价标准的功能作用方面,战斗力标准是具体工作标准的统领,具体工作标准是战斗力标准的补充。在适用范围方面,具体工作标准只是衡量某项具体工作的价值尺度,只具有各自的特殊意义,对某项工作的检验,最终要靠战斗力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提高战斗力。战斗力标准与具体工作标准在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上的这种明显差异,决定了战斗力标准是对军队建设和改革中一切工作进行综合检验评估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