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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就贯彻《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答问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本报记者 贝 骁 韩国贤责任编辑:张锋2011-03-19 04:25

最近,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民兵政治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为帮助各级理解掌握两个《规定》精神,依法指导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总政领导专门就发布施行和学习贯彻两个《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两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这两个《规定》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13号)部署制定的,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一是坚持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绝对领导的需要。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是党在民兵、预备役部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绝对领导的根本保证。制定这两个《规定》,将党领导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能够更好地保证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二是增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范性的需要。过去,民兵政治工作的一些规定散见于相关政策法规之中,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基本按照现役部队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来开展,突出预备役官兵特点不够。针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实际制定这两个《规定》,有利于推动政治工作依法开展、规范运行。三是军地合力推进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需要。民兵、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通过制定这两个《规定》,明确军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增强军地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政治工作有效落实,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命。

问:请介绍一下起草两个《规定》的大体经过。

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起草两个《规定》高度重视,军委将其列入“十一五”期间军队立法计划。2007年9月,总政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规研究部署会,对起草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总政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军事科学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多次讨论修改,于2009年9月拿出两个《规定》初稿,分送中央、国家机关和四总部有关部门,发各军区、军兵种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军区征求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2009年10月,总政召开军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规修改座谈会,进行集中研究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两个《规定》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军地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国家机关和四总部有关部门在法规起草中,认真提出修改意见,给予了大力支持。整个起草工作历时3年多,先后数易其稿。可以说,两个《规定》是军地各级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智慧的结晶。

问:起草两个《规定》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起草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中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主要内容等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具体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认真贯彻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将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中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和体现到两个《规定》之中。二是注重与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正确处理与《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动员法》和《政治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与之衔接配套。三是力求符合民兵、预备役部队实际。在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民兵、预备役部队寓兵于民、民兵和预备役官兵亦兵亦民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两个《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共8章40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共10章49条。两个《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民兵政治工作规定》依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符合民兵建设实际的8条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在强调贯彻军队政治工作各项原则的同时,从预备役部队实际出发提出了4条原则。两个《规定》还规范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军区系统党委第一书记和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省军区系统政治机关等的职责。二是规定了民兵、预备役部队平时建设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内容方法。对民兵和预备役官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有关要求等作了具体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还规定了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党委、基层预建党组织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规范了预备役军官选拔配备程序和培训管理等。三是规定了民兵参战支前和预备役部队战时政治工作的内容方法。《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明确了民兵参战支前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个阶段政治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提出了预备役部队转服现役时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战前动员、准备阶段、遂行作战任务中政治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四是规定了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双争”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明确了在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中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在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民兵中开展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明确了在预备役部队基层单位中开展争创先进预备役营、预备役连队,在营级以下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中开展争当优秀预备役军官、优秀预备役士兵活动。两个《规定》还规范了“双争”活动的标准条件和组织实施办法。

问:两个《规定》与《政治工作条例》是怎样的关系?

答:《政治工作条例》是两个《规定》的上位法规。民兵政治工作是在学习借鉴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军队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同样适用于民兵政治工作;预备役部队属军队建制,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必须依据《政治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但民兵、预备役部队在人员构成、职能任务等方面与现役部队有所不同,其政治工作带有自身特点和规律。两个《规定》既充分体现了《政治工作条例》的基本精神,又针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特点作出了具体规范,实际上是《政治工作条例》在民兵、预备役部队中的细化、具体化。因此,学习贯彻两个《规定》,必须与学习贯彻新修订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以便全面系统地理解把握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更好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问:总政对学习贯彻两个《规定》有什么考虑和安排?

答:学习贯彻两个《规定》,是当前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件大事。总政专门下发通知,作了部署安排。军队各级特别是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党委、政治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两个《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军内外媒体宣传好两个《规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会同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掌握两个《规定》的基本精神;以省军区系统和预备役部队政治干部、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和预备役营教导员、连队指导员为重点,抓好两个《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做好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能力素质;严格依据《规定》指导和开展工作,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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