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旗、军徽的使用规定
军旗的使用规定
自1949年6月颁布军旗式样命令后,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多次修订和补充,我军军旗制度也日趋完善。1978年6月17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涉及了军旗的意义、授予权限、保管和使用等内容。这是1949年我军颁布八一军旗以来,第一次对军旗作出专门性的规定。
一、军旗式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式样,按照经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194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命令》执行。
二、授旗范围:凡组建团(相当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均授予军旗一面。各级机关和人武部以及医院、仓库等其它直属单位不授予军旗。
三、授旗仪式:军旗的授予可在本单位成立大会或授旗大会上,由上级首长或代表授予之。
四、军旗制发:军旗由总后勤部统一制做,由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负责发放。海军舰艇军旗,仍由海军按原规定自行制发。
五、军旗使用:军旗主要用于参加典礼、检阅、隆重集会、游行等时机,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的先头,掌旗员和护旗兵,应挑选优秀的干部、战士兼任,平时应进行持旗、护旗等训练。
六、军旗保管:军旗由各级司令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晾晒。如因军旗使用过久褪色或霉污、虫蛀时,经军区、军兵种司令部批准,可换发新军旗。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是我军的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各单位应对部队进行尊重和爱护军旗的教育,务使全体指战员了解军旗的意义,激发革命的集体荣誉感,自觉地尊重和保卫自己的军旗。对于不尊重或不爱护军旗的现象,应予批评教育。战时因部队怯懦而丢失军旗,该部队的指挥员应受到军纪惩处。

另外,在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4月颁布)第十四章中,专门列有一节军旗的使用管理;在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第七章中,专门列有军旗的掌持、军旗的授予、迎军旗、送军旗、院校迎送军旗等条款。这是对军旗使用规定的补充。
军徽的使用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的意义和作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相似,都具有标志、象征和作战功能。所不同的是,军徽在使用上较军旗更为广泛、灵活,是军队重要标识徽记及军种符号的核心图案。它不仅悬挂或建筑于庄重场合,而且绘制于武器装备以便于作战中识别敌我,更多的则是用作军兵种符号、帽徽、领花、奖章、勋章及其他服饰的中心图案。
在我军历次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都有关于军徽的使用规定。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有关军徽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由指定厂家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军徽
自从1949年军徽产生后,我军的帽徽除1965~1985年期间为全红五角星外,其他时期都是以“八一”军徽为主体。但是,帽徽上有军徽图案,并不等于就是军徽。军徽是军徽,帽徽是帽徽,二者的形式和内涵是有区别的,不可完全替代。现在经常看到宣传画上错将帽徽当军徽,甚至有些会议主席台上悬挂的不是军徽而是帽徽,这是不规范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帽徽比军徽多了一些装饰物,视觉效果更好。但是,我军只有悬挂军徽的规定,从来就没有悬挂帽徽的规定。因此,在使用军徽时,切记:莫把帽徽当军徽!



以上图案的设计无一例外地选择了07式帽徽,而不是军徽。

这才是军徽!
(作者徐平,系军史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