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张效林先生译文的相关段落:“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如果仅摘取这一段文字来分析,可以说它违反了基本的语言逻辑。因为“二十万人以上”与“十五万五千人”是两个绝不相等的数量。埋尸“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根本不可以“证明”屠杀“二十万人以上”这个“估计”。两个不相等的数量,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互相证明的关系。该段文字,只有在补充了后续文字,即“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并以此内容来补足前述埋尸“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之后,方才使“二十万人以上”被屠杀的“估计”得到“证实”,也方才理顺了整段文字的内在逻辑。这正是张译较杨译难读之处。不过,这也恰恰说明,即便以张译为蓝本,“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一语,也只能用来补足“十五万五千人”这个数字,而不可能跳越这个数字,去补足开头所称的“二十万人以上”这一“估计”数字,从而使之与“30万人以上”基本相等。
50多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认定,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性、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它如何解读,会直接影响到有关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一些敏感问题。笔者以为,学术界可以东京审判《判决书》新译本的问世为契机,重新进行探究与解读。这对深入研究南京大屠杀史,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沟通与交流,都将大有裨益。
三、理念的调适
如上所述,客观地解读东京法庭的《判决书》,应当是:东京法庭只判定在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的人数为“超过20万”,并无实际赞同、接近或不排斥中国方面“30万人以上”之意。这不仅同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的解读模式截然不同,而且也同一些相关的学术观点不相包容。为此,笔者以为,学术界在接受这一解读之后,应有与此相适应的心态与理念。
首先,应当明确,对《判决书》的解读与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对某一客体叙述内容的理解,后者则是主观对某一事物的认知与判断;前者是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判断,后者则是我们自己对这一人数的判断。两者之间,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对于《判决书》判定屠杀人数的新解读,并不影响我们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继续坚持既往的认识与判断。 其次,对判决书的解读,并不影响对东京审判的总体评价。毕竟,对遇难人数的认定,只是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暴行整体认定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并不在于数字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承认南京大屠杀事实的存在,是否谴责这一惨烈的暴行。东京审判的判决书,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并以此判定相关战犯为有罪,以及进行严厉惩处,这在总体上就维护了人类的正义与尊严,为人类的和平事业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至于遇难者的具体数字,由于法官来自11个国家,代表了11个国家各自不同的立场与观点,从而在判决书中融进了多元的视角,这也很正常。不能苛求这一由多国代表组成的综合体,只发出或只赞成中国人民最希望的那一种声音。这也是我们对于国际合作与国际事业应有的宽容与理解。
第三,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两个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事实存在的差别。既然对《判决书》的本意有了新的解读与认知,那么,在今后的学术研究和政治宣传中,就宜于不再过多地强调东京法庭与南京法庭在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认定上的一致性,更不宜牵强地用东京法庭的判词来反证“30万人”结论的正确。因为前者定位于“20万人”的等级,而后者却定位于“30万人”的等级。两相对比,相差了10万人。这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这是对南京大屠杀规模认定上的一级不可忽视的阶梯。承认这种事实上存在着的差别,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索与反思既往已经得出的相关结论。学术研究没有止境。对南京大屠杀问题的探究,同样也没有止境。任何现行的结论,都将在历史的长河中,毫无例外地接受新的资料、新的史学理论的审视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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