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揽兵役制度的规范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组成,随着新军事变革的制度推进,后面两部法律作相应修改,《兵役法》分别在1998年12月29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10月29日、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四次比较大的改动,《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8月28日亦进行了相应的修正;修正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该法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6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充实完善了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规定;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完善了预备役军官的待遇规定。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将《兵役法》及《预备役军官法》的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了统一调整和修正,这部法律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预备役人员的组成及其架构如何?对于涉及服预备役的登记公民和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人员将带来哪些变化?笔者从法义方面进行一下解读,欢迎交流探讨。
预备役人员的组成,分士兵和军官预备役两种,预备役士兵又分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来源: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兵役法》第三十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兵役法第十六条)。军官预备役由退出现役军官和退出现役的士兵组成(《兵役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新的预备役人员法中明确了预备役军衔的设置,分别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变化较大的是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年龄结构,新法律第五十二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达到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一)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预备役尉官为四十五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尉官为五十周岁,预备役校官为六十周岁;(三)预备役军士:预备役下士、中士、二级上士均为四十五周岁,预备役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均为五十五周岁;(四)预备役兵为三十周岁。
受本条约束,3月1日实施以后,一些已经退出原预备役年龄的退役军人(六十岁以下的)将有可能再次纳入预备役人员登记范畴(原预备役军官法中的相应职务等级与年龄挂钩的规定已然作废。注:废止预备役兵役法中以下条款,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预备役军人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新的预备役人员法的实施,关于军人的定义将发生相应变化,已然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人员将会回到军人(广义)的范畴,相关政策性规范和法律适用亦将发生相应变化。
有关预备役人员的征召程序、组织管理、权益保障、奖惩规定及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请参考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原文或全国人大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