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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责任编辑:许光辉2013-09-25 14: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于1996年3月31日批准韶山烈士陵园等18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请有关省、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字6号)的规定,对本地区被批准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并按民政部1995年第2号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内容,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请报我部存档。

附件: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8处)

编号  顺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73     韶山烈士陵园       湖南省韶山市

2    74     平西抗日烈士陵园     北京市房山区

3    75     延边烈士陵园       吉林省延吉市

4    76     西满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5    77     常州烈士陵园       江苏省常州市

6    78     四明山烈士陵园      浙江省余姚市

7    79     解放一江山岛烈士陵园   浙江省台州市

8    80     金寨县烈士陵园      安徽省金寨县

9    81     兴国县烈士陵园      江西省兴国县

10    82     郑州烈士陵园       河南省郑州市

11    83     淮海战役陈官庄烈士陵园  河南省永城县

12    84     百色起义烈士碑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13    85     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4    86     邱少云烈士纪念馆     四川省铜梁县

15    87     杨暗公烈士陵园      四川省潼南县

16    88     威信扎西红军烈士陵园   云南省威信县

17    89     屏边烈士陵园       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

18    90     任山河烈士陵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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