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走进双拥模范城>>政策法规 >>正文

山东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规定

责任编辑:许光辉2013-09-25 14: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和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是新形势下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有效途径,是“平安山东”和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依法治军、依法治省的轨道。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坚持军地协作、依法维权、及时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维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军区副政治委员和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刻制印章。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是本辖区维权工作机构。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及军事机关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双拥、人防及军事机关等部门领导担任。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军事机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军地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由同级法院一名领导和相关审判人员组成。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邀请驻地现役军人为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站长及成员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执业律师和驻军法律服务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站长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一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治工作干事担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维权工作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权工作,研究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纠纷和案件。 3、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4、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承办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各维权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维权活动,跟踪反馈工作情况。 3、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受理涉军纠纷案件的咨询投诉。 4、组织学习交流和人员培训。 5、加强维权工作调研,提出改进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职责: 1、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2、强化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积极为部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4、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5、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2、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答法律咨询。 3、为驻军较多的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协助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职责: 1、认真落实军队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2、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做好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沟通协调、教育稳定工作。 3、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他部门职责: 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对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涉军纠纷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 2、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提起公诉;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 3、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查处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尽快侦破、依法处罚。 4、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落实现役士兵的抚恤优待政策,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5、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及时查处侵犯军属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侵犯军队和军人军属有关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保护军队房地产以及军人军属的宅基地、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合法权益。 7、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要发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协调职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8、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对侵犯人防设施或危害战时人防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制度: 1、例会制度。各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例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2—3次例会,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2、督查制度。各维权职能部门要及时调度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对重大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涉军纠纷和案件进行督查,跟踪抓落实。 3、培训制度。采取军地联合的方式,通过在职与离岗、专业与综合相结合,不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 4、协调制度。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时,应加强与涉法部队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听取本地军事机关的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5、奖惩制度。省级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3年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涉军纠纷案件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维权经费,帮助解决本级维权机构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大项经费支出。日常维权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视为军属。 3、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及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