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和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确保顺利实现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目标,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东营驻军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与中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奖惩。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东营驻军各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军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四条 创建工作奖励依据,为各责任主体在迎接国家、省双拥模范城检查评比考核工作中,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一)市及县达到《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核标准》,并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二)市及县区达到《全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标准》,并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称号;
(三)在迎接国家、省、市双拥模范城检查评比考核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双拥工作经验得到国家和省领导肯定,或在全国、全省推广的;
(五)圆满完成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及创建工作其他任务目标。
以上事项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东营市双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考核认定。
第五条 根据《东营市双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规定,按照目标完成及考核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一) 东营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1、先进单位
⑴、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二等功;
⑵、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嘉奖。
2、先进个人
⑴、在创建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表彰东营市拥军优属模范、拥政爱民模范;
⑵、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个人二等功;
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个人三等功;
⑷、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嘉奖。
拥军优属模范经市劳模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拥政爱民模范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东营市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城称号
1、先进单位
⑴、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⑵、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2、先进个人
⑴、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⑵、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关于嘉奖。
县区荣获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县(区)称号的。由县区依据奖励办法,由本县区负责奖励,所需资金,由县区本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表彰。
第七条 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双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双拥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名单,按程序予审核、公示后,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获得奖励后,先进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先进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
第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东营市双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