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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新规定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

责任编辑:许光辉2013-09-25 14:49
8月13从在青岛结束的全省优抚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为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出台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缴纳,残疾等级为五至六级的,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缴纳。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青岛还要求各地政府从财政资金中列支专门的医疗补助资金,作为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看病吃药产生的属于医保金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自付部分的60%,一至四级不低于个人自付部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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