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系列谈⑥
■刘保国 苏梁波
法治,是一个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一支现代化军队的鲜明特征。习主席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主席关于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论述和根本要求,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
刑起于兵,师出以律。古今中外的治军实践,无不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建设一支强大军队的必由之路。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深刻变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国则昌盛;依法治军,军则生威。我军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石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贯彻到军队建设中,必然要求牢固确立依法治军在军队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快国防和军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使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跟上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从而构成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建设一支现代化法治军队,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军事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展开。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强军兴军的历史进程中,我军的革命化需要法治来强化,正规化需要法治来实现,现代化需要法治来保障。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符合强国强军必强法的历史铁律,有利于从法理上坚决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一整套制度,以法治强制力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有利于形成聚焦战斗力、服务战斗力、保障战斗力的政策导向、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把我军长期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凝结而成的优良传统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巩固起来、传承下去,使广大官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破解部队建设存在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军持续深入推进,部队按法规办事、按程序履职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经验式、运动式、突击式的抓建模式在一些部队还不同程度存在,如法治观念较为淡薄,法治精神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些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不高,“五多”现象屡禁不止;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还不够严密科学,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迫切需要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根本性的深刻变革,增强全军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权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
二
建设世界一流军队,需要一流的法治保障。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这“三个根本性转变”,阐明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着力重点。
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行政命令是领导机关和首长管理部队、开展工作、组织训练、执行任务等的重要手段。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能够提高执行命令的效率,但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以行政权为主导、以领导个人意志为中心、权大于法的工作机制和领导方式,真正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端正领导干部权力观,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用权。要在强化问责中扎牢权力的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增强各级党委依法决策的本领。
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当前,我军建设面临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的一些治军经验和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和任务需求。如果不能与时俱进,讲话不依法、遇事不用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开展工作凭经验、走老路,就会严重损害军队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规和制度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升华。必须充分认清依靠法规制度开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养成在法规制度框架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良好习惯,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基本领导方式方法。坚决摒弃不符合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处理问题,不断增强依法指导部队工作的能力。
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现实表现是以超常资源、超常措施、超常节奏解决某一突出问题,抓工作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或是以超常规的工作节奏和工作状态解决常态化问题。这些工作方式科学性、预见性和计划性不够,打乱了部队正常工作节奏和秩序,治标不治本,其根源还是思想上的功利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观在作祟。条令条例是军人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是部队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把依据条令条例抓正规化建设作为长期性经常性任务,坚持用条令条例开展工作,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充分发挥条令条例的规范功能和调节作用,坚决防止和克服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把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增强部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党委依法决策。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切军事行为都要接受党的领导。军队各级党委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统一领导作用,党委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关键。加强党委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既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军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必须带头贯彻依法决策的各项要求,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据法定权限集中精力谋大事、解难事,严格做到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发挥好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
机关依法指导。部队机关是各级党委的工作机关,担负着为党委首长谋划建议、抓党委首长意图贯彻落实和指导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这要求各级机关把法规制度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严格按职责、权限、层级、程序指导和开展工作,做到不越权、不越职、不越位。各级机关要依法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指导行为,依法衡量和检验部队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指导、依法规范、依法落实的能力。机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好部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节奏,坚决纠治“五多”问题,建立依法运转落实工作的新模式。
部队依法行动。部队是武装力量总体构成的基本部分,其职责主要是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指示,是军事法规制度和上级党委、机关指令贯彻实施的落脚点。部队行动的法治化程度,事关军事法治实施在基层的末端落实效果。必须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开展部队各项工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内外关系。要不断提高依法行动的能力,增强号令意识,在遂行各项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开展行动、协调军地关系、保障军事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任务拓展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到哪里,确保师出有名、行动有据。
官兵依法履职。军事法治实施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每一名军人履职来推进。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重点在于调动和发挥官兵依法履职尽责的主观能动性。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引导广大官兵深刻理解依法治军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组织官兵学习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要加强对官兵的教育管理,严格日常养成,严格执法执纪,促进官兵养成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形成内心尊法、人人学法、自觉守法、勇于护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