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五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记者:部队官兵对子女教育优待问题十分关注和期盼。法律中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内容也很丰富,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郝万禄: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人子女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待政策和举措,对于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事职业的高流动性、高奉献性,部队移防、交流是一种常态,对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问题广大官兵十分关注和期待。法律第五十五条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精神,在归纳提炼现行政策制度和成熟做法基础上,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4个阶段,系统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政策内涵非常丰富。一是明确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这样规定,强调了国家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二是明确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三是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四是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五是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规定,即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等学生资助政策。六是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即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应该说,对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最大的利好,就是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行之有效的现行政策的进一步重申,并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确认,能够更好维护军人子女公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记者:从最初的“军人优先”,到后来的“军人依法优先”,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职责使命的认同和尊崇。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郝万禄:法律第五十七条围绕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参观游览和文化等优待作出了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二是明确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这些设计,对参观游览、文化旅游、交通出行优待的享受主体、优待内容和优待方式作出统一规范,既有对现行法规政策的系统归纳和法律确认,又结合社会发展和官兵期盼作出调整充实,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有利于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责任,增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荣誉感、自豪感,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记者: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军人外出执行任务成为常态,有不少军人家庭两地分居,客观上需要为军人家庭提供帮扶援助,以缓解军人因服役而带来的家庭实际困难、促使其安心服役。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郝万禄:为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是我党我军的一贯做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拥军优属法规政策,社会各界也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帮助军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军事职业的特殊性,有不少军人在家庭生活上经常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提供援助服务。法律将军人家庭帮扶援助纳入军人权益保障范畴,对行之有效的现行政策规定和成熟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以切实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法律主要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和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这样规定,明确了救助和慰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是救助和慰问的主要情形,而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是实施救助和慰问的条件。二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这样设计,目的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帮扶军人家庭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帮扶援助服务。这样规定,是明确对组织、公民援助服务军人家庭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四是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优待服务或者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这些举措,有利于更好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优待,激励广大官兵心无旁骛地投身军营建功立业。
记者: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结构布局的重要组成,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请您谈谈本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郝万禄:为确保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刚性落实,遵循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惯例,本法设专章对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范,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警示性。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一是明确法律责任主体。维护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法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根据其不同违法情形和损害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规定,目的是推动形成权责统一、相互对应的法律落实责任体系。二是突出对特定侵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重点对侵犯军人荣誉、名誉,以及冒领或者骗取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这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范。通过明确责任追究措施,为防止和杜绝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依据违法行为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法区分不同主体、违法情形和损害结果,明确了多种责任方式,如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框架体系,以体现法律追责的针对性、严肃性,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律落实。四是与相关法律规范有效衔接。良法贵在简约。作为基础性法律,本法没有穷尽列举全部违法行为,对于我国民法典、刑法等已作出规定的不再重复规范;同时保持立法的前瞻性,为下位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