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专访之一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编者按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创新点和亮点?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为您进行系列解读。
记者:郝教授,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请您谈谈这部法律诞生的重大意义?
郝万禄:这是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我认为,法律的公布和施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主席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对推动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提升军人社会地位、政治待遇、职业荣誉作了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制定这部法律,确保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必将为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供制度保证。二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重要支撑。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制定这部法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强军要求、体现鲜明导向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实现军人社会地位与职责使命相匹配、特定权益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政策保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必将进一步提升军人职业比较优势,有效激励广大官兵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积极投身强军事业。三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我党我军对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历来高度重视,围绕提升军人社会地位、职业荣誉、待遇保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于凝聚军心士气、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涉及的领域广、政策性强,目前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散落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法律位阶偏低、零散细碎、执行力不强等问题。随着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系统梳理规范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成熟定型的政策制度和最新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填补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空白,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是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环境正面临深刻复杂变化,迫切需要强化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富国和强军两大关系。制定这部法律,褒扬军人军属牺牲奉献精神,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公民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塑全民国防观念,强化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价值认同,推动形成尊崇优待军人军属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起富国强军的强大正能量。
记者:作为全面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请您谈谈法律的结构布局是如何设计的?
郝万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布局和内容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所以将本法定位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管总”的法律,是一部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基本政策制度之大成的法律。本法谋篇布局,就是按照“管总”的这个法律定位,贯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关键在于处理好军人地位与军人权益的相互关系,在规范军人地位的基础上,突出军人权益及保障这个重点;在整个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军人权益及保障是军人地位的基础支撑,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是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要保证。按照“地位—权益及保障—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坚持继承创新、统筹兼顾、体系设计的原则,紧贴军人职业特殊属性,科学搭建法律框架结构,本法共设7章71条,主要包括“六个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这“六个规范”系统全面、逻辑严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合理规范,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科学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重大问题。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政治性、全局性很强,请您谈谈法律是如何规定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郝万禄:法律第五条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这样规定,全面贯彻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指导思想,紧紧扭住影响军事职业吸引力和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的关键因素,将军人担负特殊使命、履行特定义务作为立法的逻辑起点,既立足平时又着眼战时,立起聚焦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本条明确的“三个遵循”的具体原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概括提炼,强调权利与义务、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也是这方面工作必须处理把握好的三个重大关系。
记者:任何一部法律的有序运行和贯彻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证。请您谈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范的?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重要。着眼打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本法的刚性约束力和贯彻执行力,法律第六条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作出规范。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到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到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均应承担和履行相关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管理责任体系,以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
关于工作运行机制,在中央层面,法律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在地方层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单位建制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在工作协调层面,发挥国防动员系统的桥梁纽带作用,明确由其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设计,有利于形成上下贯通、军地衔接、规范有序的保障格局。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您谈谈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出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本法对此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这样规定,重在强调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义务,动员并鼓励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做好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传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这个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而且有利于更好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责任主体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三是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规定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样规定,是对现行经验做法的凝练总结,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榜样和模范,营造关心爱护军人的浓厚氛围,推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