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能否从事经商办企业、投资股票证券等营利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着明确规定,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以下6种行为将触碰法纪底线,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