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管制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规定,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这一《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飞行管制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基本任务有4项:一是,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二是,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三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四是,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飞行管制在有效维护空中秩序、确保领空安全和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还要为军队战备训练飞行、民航公共运输飞行和通用航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更加高效地开发利用空域资源。近年来,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军队已经迁建机场10个、移交民航使用机场13个、与民航合用机场63个,关闭训练空域457个,新辟航路航线5.6万公里,加大空域灵活使用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军事活动对航班影响,有力支撑了民用航空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发展。
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境内的飞行管制,是确保国家空防安全的需要,是维护空中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空军在天上飞的战机、加上空军负责飞行管制的民航飞机,每年近千万架次。每年进出我国国境的飞机,也有几十万架次。即使在看似风平浪静的日子里,空军官兵依然枕戈待旦,在高原、海岛、戈壁、边疆,日夜巡逻和守卫着祖国的万里蓝天。
空中安全,重于泰山。人民空军将始终坚持空防空管一体、军民一体、全域一体,忠实履行使命任务,保卫祖国领空安全,保卫人民平安幸福。
■名词解释
1.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2.空域划设: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3.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
4.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边。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5.报告空域:通常划设在远离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国(边)境地带、地面重要目标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6.目视飞行航线:是指按照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标准划设的,穿越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