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新时代法治军队建设奠定了坚实根基。为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依法治军创新发展,着力提高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法制日报》与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联合策划“改革开放40年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改革开放40年,伴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纵深推进,我国军事法治建设经历了从起步恢复到开拓创新的过程,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军事法治建设恢复起步
改革开放初期的军事法治建设,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军事法规体系雏型。这一阶段的军事法治建设着眼于“立”,重在恢复,围绕建章立制、机构组建、学科确立等基础性工作展开,为军事法治建设整装待发创造条件。
军事立法起步,重要领域立法集中出台。1978年至198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军事法律及决定9件。同期,中央军委制定200多件军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使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军营生活秩序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制定了一批国防行政法规。据统计,截至1988年底,全军施行的军事法规中有将近一半是1979年之后颁布的。
军事司法机构恢复,军事法治协调机构成立。1978年9月,中央军委在贯彻执行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中,要求各大单位军事法院迅速恢复,以保障完成新宪法赋予的各项任务。1979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改设为大军区所属地区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截至1988年底,全军共有136个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形成了总部、大军区和一些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三级设置体制。同时,团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也逐步健全。1988年6月8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解放军三总部、军兵种也同时编配专职法制秘书,负责本系统法制工作。我军法制工作迈向统一组织、协调发展道路。
军队法治教育拉开帷幕,军事法学研究起步。1985年11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在全军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通知》,提出从1986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军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全军团以上单位普遍成立普法工作指导小组或普法办公室。1987年,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1990年,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学术团体——北京军事法学分会,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军事法治建设重新奠基
1990年至1996年是军事法治建设的重新奠基阶段。这一阶段,依法治军方针在军队文件、军事法规、国家法律中逐步明确,为国防和军事法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引领。
军事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军事执法体制逐步建立。一是军队立法工作带动军事立法繁荣。1990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军队立法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1994年3月,全军法制工作会议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7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仅1993年至1996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就达26件。二是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置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
军队司法行政机构设立,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突破。1992年,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管理,同时在总部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1993年,总政治部颁布《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对军队律师和法律顾问处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之中。1996年5月,律师法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另外,在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部队法治教育全面开展,院校军事法学教育深入推进。1993年,经国家教委和总政治部批准,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开始招收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95年起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军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填补了我国军事法学教育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