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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部领导
就《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李洪伟 陆荣军 王通化责任编辑:牛晨斐2014-11-05 20:10

问:军队院校何时确定分流学员?有哪些必要程序?

答: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实行全程分流,结合学期、学年和毕业考核进行,每学期组织一次。确定学员分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员营(队)党支部提出分流意见,其中属学员主动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员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学员旅(大队、系)党委调查核实并听取拟分流学员本人意见后,研究呈报分流意见;军队院校政治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分流意见,报军队院校军政主官批准后,以军队院校名义作出分流决定,涉及分流的重要复杂事项应当提交军队院校党委审议。

问:分流学员对军队院校作出的分流决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答:由学员本人向军队院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军队院校政治机关逐级提请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复议。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20个工作日内,视情会同军训、纪检、卫生等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军队院校政治机关和学员本人。

问:《办法》在分流学员安置渠道上作了哪些改进?

答:主要作了3个方面改进:

一是拓展了向普通高校转学渠道。把需要分流的青年学生学员、预备军官学员和士兵学员,凡符合普通高校学生基本条件的,均纳入向普通高校转学对象范围,把转学时机扩展到各年级,采取这种分流学员愿意接受、成本较低的安置方式,有利于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二是规范了退役复员安置渠道。区分不同类别学员、不同学习阶段,详细规定分流时的身份定位,参照士兵退伍的及时安排退出现役,参照干部复员安置的纳入全军干部复员计划,有利于解决已有干部身份的任职培训学员、研究生学员分流比例低、安置周期长的问题。

三是走开了伤病残军人安置渠道。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推动伤病残学员移交由部门协调向制度安排转变,有效缓解目前伤病残学员滞留院校、难以移交的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