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员征集对象有何新规定?
《条例》规定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坚持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明确优先保证大学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规定对高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并建立大学生和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兵任务统筹机制;明确大学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健全完善高素质兵员遴选机制,更加注重与部队需求精准对接,增加对新兵体能、心理、军事职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实施量化择优定兵。为满足部队主战关键岗位人才需求,明确退役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征兵组织实施程序方法有何新调整优化?
《条例》针对兵役登记中暴露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结论不准确等问题,规定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更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核实信息提供协助。为适应当前人口流动特点和未来常态化征兵需要,明确应征公民身体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域限制,就近就便进行,初检结果共享互认。为打牢预定新兵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提高入伍适应能力,及时淘汰入伍意志不坚定、患有隐性疾病的青年,在审定新兵前专门新增役前教育环节。
新兵交接方式有何新规定?
《条例》将兵役机关送兵和新兵自行报到作为重要交接方式突出出来,明确依托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并对新兵交接程序、责任区分等内容进行细化和优化。进一步精简规范新兵交接档案材料组成,并明确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时限要求,确保新兵交接工作稳妥实施。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公民参军入伍的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和鲜明导向,明确新兵起运时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回机制有何新变化?
《条例》从明确新兵法定身份、纳入军地保险保障体系、明晰退回主体责任、建立帮扶救助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明确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规定在部队受伤或患病的给予免费治疗,退回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解决退回新兵后顾之忧。同时,规定义务兵有入伍前故意隐瞒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等情形,即使超过退回期限仍作退回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战时征集有何新规定新要求?
《条例》参照各国通行做法,承接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专设一章对战时征集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可以重点征集熟练掌握军事技能的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确保快速形成战斗力。同时,为保证战时征集的兵员快速按时补充到位,明确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