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可版权性分析与版权保护和监管研究
摘 要:本文从短视频版权保护角度,探讨短视频的侵权表现、如何规范与监管,以期为保护短视频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和促进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短视频;内容生产;版权侵权版权监管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将“视听作品”改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这是作品类型规定中的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第二次修改。无论是第一次修改为“视听作品”,还是本次修改,都将“视听作品”纳入到作品类型中。这意味着,包含了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短视频被明确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短视频因其时长短,内容丰富,拍摄要求低,后期制作简单,上传和发布容易等特点,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短视频侵权问题一直困扰行业发展。本文从短视频版权保护角度,探讨短视频的侵权表现、如何规范与监管,以期为保护短视频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和促进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一、短视频可版权性认定
时长短、内容多样的短视频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从短视频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备受争议。世界各国均以“独创性”作为界定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英国版权法的权威著作《现代版权与外观设计法》指出,作品只要投入了劳动或技术,不是简单复制他人的作品就可以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在美国,1991年“Feist案”,认为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极低的,只要有一点点创意的“火花”即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德国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应当源自创造性劳动,是创作者智力、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必须达到能让观者得以辨认其独创性特征的高度。可见,德国对于独创性的要求更加严格。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诉“伙拍”中,判决明确涉案的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认为,短视频的制作门槛低,判断其独创性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短视频的独创性要求如下:首先,由内容生产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其次,内容生产者智力劳动成果;最后,要具有最低创作性要求。
二、 短视频的版权侵权表现
短视频侵权行为某种程度上制约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短视频的版权侵权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剪辑拼凑他人的“剪刀手”视频作品
短视频剪辑技术易操作性的特点,使得普通人成为“制片人”。短视频制作者将视频进行剪辑与汇编,成为自己的短视频作品,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与他人共享,这是短视频侵权的重灾区,这种做法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谷阿莫侵权案”中台北地检署认为谷阿莫利用他人影片,配上自己的旁白,剪辑出精华片段,让读者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原著大致内容,非单纯引用,而是改作,影片上传到平台后,点阅率可创造分红利润,有营利之嫌,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著作权法》。
(二)作为“搬运工”的伪原创作品
在流量变现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某些短视频平台的用户直接抄袭、盗用他人视频作品,成了“搬运工”。他们为了避免平台的审核,会用别的图替换他人的视频作品的封面图,其“搬运”内容仍是他人作品精彩和亮点部分;有的“搬运工”改变一下原视频时长,通过时长的处理,将原视频作为“伪原创作品”,在平台上发布。360快视频就曾被曝出不仅用激励政策鼓励平台用户将其他平台或者他人短视频转到其平台,还用技术手段搬运B站UP主的原创视频。
(三)“长”视频分拆成“短”视频的情形
“长拆短”,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将长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短视频片段。这是目前短视频领域里面所占比例较高的一种侵权形式,被拆分的作品最主要的是影视剧。一部电影两个小时拆成了五六十个短视频,每个短视频几分钟,看完这些短视频就等于看完整部影片,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视频权利人的版权,据不完全统计,影戏拆分短视频,仅仅一年就会给权利人带来136.4亿元的损失。
(四)未经许可把他人“文字作品”拍成侵权短视频
短视频主体在进行短视频生产时,要时刻保持警惕性,保证内容创作来源的合法性,否则会引起抄袭诉讼。例如,北京海淀法院微博#案件播报#指出“知乎回答”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法院判侵权拍摄方赔偿6万元。
三、构建良好的短视频版权保护监管体系
对于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通过监管部门的一己之力或民事诉讼来解决短视频版权的侵权问题,是不够的。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需要短视频产业的各个主体共同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短视频版权保护监管体系。
(一)创作主体:短视频用户要提高版权意识
一是要谨慎、小心,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版权。在对他人版权作品进行借用时,注意构成合理使用的量,不得借用他人实质性的内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在上传作品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遵守与短视频平台间互相注意义务,在短视频平台提醒作品有侵权嫌疑时,要积极配合主动下架;在审查确定自己作品没有侵权,才可以继续上传至平台。三是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害,应该积极追究侵权者责任,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平台主体:短视频平台要建立版权保护措施
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两份文本从机构把关和内容审核两个层面为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提供了依据。
短视频平台方保护短视频版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创新提醒义务的形式。平台都用文字协议条款提醒用户上传时应注意作品的版权问题作为上传的前提,但是认真读完的用户少之又少。短视频平台可以创新提醒义务的形式,例如可以用短视频提醒。二是要建立和实行实名制与黑名单制度。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对版权侵权者进行追责;而对于一再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纳入“黑名单”,严重时采取封号惩罚措施。三是要加强热门视频内容审查力度,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于一些热度高、流量大的视频,短视频平台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相关的数据检测机制,审核内容生产者所上传标题和内容是否与热门视频相似。如果相似,就立即通知其下架;如果内容生产者执意上传,短视频平台采取断链措施。四是短视频平台还应该建立投诉处理部门,鼓励用户参与监督,及时处理版权侵权的问题。五是要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处理侵权视频。目前,我国短视频平台大多采用以人工审核为主,技术审核为辅的审核方式。有效的技术手段与庞大的用户和短视频数量相比,有些力不从心。未来,平台可以创新技术识别手段,使得原创作品人工判别和自动识别机制相结合,做到精准识别、全方位保护和事后严厉打击有效结合。美国的YouTube采用了“内容身份证”的内容鉴别及过滤技术,作品权利人上传自己的视频之后都会获得YouTube提供的一个“内容指纹”文件,在上传的过程中系统会根据这个文件与其他视频进行数据比对,一旦发现侵权则会立即让侵权视频下架删除。
(三)国家、政府与行业组织监管主体:多措并举齐抓共管
国家完善针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制。目前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规制,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主,《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使得针对短视频可版权性方面有法可依,但是别的方面法律规制进程相对缓慢。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完善针对短视频产业的法律法规法治进程,保障短视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建立服务于短视频普通用户的权威性版权认证系统。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了版权的认证与登记服务,“MF+(妹夫家)”短视频版权中心也可以进行短视频的版权登记,但其主要是为知名短视频制作机构和专业的短视频制作者服务。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没有便利的短视频版权认证与登记服务机构,建立服务于短视频用户的权威性的版权认证系统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举措。行业组织建立统一处理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平台。该平台通过整合短视频生产者上传的数据资源,建立大量的版权视频库;采用技术手段,例如AI视频指纹比对技术,建立完整的可追溯的版权档案;组建一支融合学界与业界知名人士的组织评议人员,对短视频侵权认定有疑惑的案件,进行分析讨论。通过行业组织的集中有效运作,迅速解决因为短视频侵权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快速发展的短视频行业,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不容小觑。因此,短视频产业的各个主体有责任对短视频内容进行监管,促进该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责任编辑:姜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