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不咎但须“纠”
■刘奇山
成语“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意思是,对以往过错不再责备追究,是对犯错者的一种宽容态度,旨在鼓励其卸下包袱,更好投入工作。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戴着有色眼镜对待犯错误的官兵,时不时“旧事重提”,会给犯错误官兵心理造成沉重负担,往往会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并不值得提倡。然而,如果只进行纪律惩戒或批评而不纠正错误,违纪即处分,犯错就批评,处分批评过就完事,把责任追究了当事情了结了,把批评过了当改正过了,虽然不再翻旧账,看似对犯错官兵很包容,但并没有从思想根子上解决问题。这种片面而简单的既往不咎,缺少了“治病救人”的“后半篇文章”,违背了追究责任的初衷,同样不可取。
对待犯了错误的官兵,既要敢于硬起手腕拿起法纪戒尺追究其相应责任,也要做到不轻易给其“贴标签”“下定义”,更重要的是跟进做好有温度的思想工作,扎扎实实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既往不咎但须“纠”。各级带兵人既要秉持“既往不咎”的胸怀,正确对待官兵成长过程中出现的挫折,也要严格管教,对官兵所犯错误,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做到了既往不咎、有错必纠,才更有益于官兵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