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与实践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抗日战争是中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日本侵略的全民族的解放战争。日本侵略者竭力挑拨离间,分裂中国各民族的团结,利用某些民族中的少数卖国分子,建立傀儡组织,实行“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九一八事变后,他们就在东北拼凑“满洲国”,并提出“蒙古自治”等口号,策动蒙古族少数上层分子成立伪政府。他们还在回族中策动分裂、“独立”活动。
中国共产党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各民族间虽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隔阂,但各族人民的交往有长久的历史渊源,历来就有联合御侮的光荣传统。在日本的侵略面前,只有各民族团结抗战,才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唯一出路。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古族、回族及一切少数民族共同抗日的方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讨论了少数民族工作。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毛泽东在政治报告中指出:“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中共中央还从国情出发,提出在祖国统一的大家庭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1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具体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创造。民族区域自治后来成为党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1938年11月,中共中央成立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北工委),主持除陕甘宁边区以外的西北地区地下党的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作,并把过去负责民族工作的机构合并进来;还专门设立民族问题研究室,系统进行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先后原则上批准西北工委起草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这两份文件分析回族和蒙古族的特点和现状,强调少数民族的命运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只有从彻底抗日的斗争中,才能争取一切其他方面的解放。文件规定了实行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帮助改善与提高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改善各民族关系等具体政策。这是党在抗战期间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党还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37年在中央党校办起少数民族班,1939年至1940年在陕北公学成立蒙古青年队和少数民族工作队等。1941年9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创办的民族学院,是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研究少数民族问题的专门机构。陕甘宁边区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模范地区。在边区,民族关系融洽。依据民族平等原则,许多少数民族代表当选为边区县、区、乡的参议员或政府委员,同汉族干部一起工作。在回族同胞较多的三边、关中和陇东专区,还建立了回民自治区、乡,由回族群众自己选举区、乡长,管理所在区、乡的各项事务。八路军、新四军除广泛吸收各族人民参军参战外,还派出部队和干部深入到敌后少数民族聚居区,配合地方党组织,开展抗日救亡运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立抗日武装。在大青山建立的蒙古族、汉族人民组成的抗日武装,成为大青山抗日游击战争的主力。在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回民抗日救国会等爱国团体和几十支回族人民抗日武装中,以冀中和渤海地区的两支回民抗日游击队最为著名。由回族共产党员马本斋任司令员的冀中回民支队,人数最多时达2000余人。他们依靠群众,英勇抗敌,屡建战功,受到群众拥戴。冀中军区曾通报嘉奖,授予“无攻不克,无坚不摧,打不垮,拖不烂的铁军”的锦旗。马本斋还获得中共中央军委的通令嘉奖。
此外,朝鲜族、满族、壮族、瑶族、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民,都为保卫民族利益,维护祖国独立和统一,反对日本侵略者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