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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总参谋部确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