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5-08-21 09:59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置(架)枪前,视情况调整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按照本条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取枪后,恢复原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机枪班、炮兵班的基本操作,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军事训练教材的规定实施;当排、连实施操作时,应当在架枪(炮)前和拆枪(炮)后,适当调整所属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连(营、团)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当由副连(副营、副团)长替补。

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

横队、并列纵队时,副连长(副营长、参谋长)右跨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政治教导员向前1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政治指导员左跨1步,与副连长对齐)。

纵队时,副连长(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左跨半步,政治指导员后退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营长向前1步,副政治教导员左跨半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营长、参谋长)左跨半步,教导员后退1步。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军兵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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