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时间
第十七条 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行军政训练比例7∶3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54天;
(二)执行军政训练比例8∶2的部队,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为42天;
(三)新兵入伍训练阶段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军政训练比例6∶4执行。
第十八条 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每年不少于7天,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24天,专门教育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般与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试验)、医疗、文化体育等单位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8天。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学员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主要在政治理论课和党(团)日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部署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给所属部队留出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旅、团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的50%;营、连级单位自行安排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