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二)组织本单位师、团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三)培训本单位理论骨干和基层政治教员;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每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二)组织召开教育准备会,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培训基层教育骨干,检查督促基层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落实;
(三)组织指导基层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四)组织基层军官理论轮训;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