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总政治部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全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
(二)部署和指导全军理论学习、重大主题教育,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
(四)组织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委的决议、命令、指示,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
(二)掌握部队思想情况,制定本单位理论学习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并抓好检查指导,指导本单位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组织编审思想政治教育辅助教材;
(四)组织本单位军、师级领导干部理论轮训;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