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