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责任编辑:郑文达2009-07-1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