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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9 05:10

第六十七条 授枪仪式

授枪时,应当组织授枪仪式。授枪仪式通常以连为单位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授枪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授枪、接枪;

(四)宣誓;

(五)首长讲话;

(六)授枪仪式结束。

接枪誓词:我宣誓,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保守武器装备秘密,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宣誓人:×××。

授枪、接枪时,授枪首长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被授枪人员答“到”并出列至授枪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枪首长行举手礼;授枪首长将枪授予被授枪人员,并高声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编号;被授枪人员双手接枪,携枪成立正姿势,听到“入列”的口令后入列。

舰艇、飞机、导弹等大型装备授装仪式由军兵种规定,其他装备授装仪式参照授枪仪式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纪念仪式

组织纪念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念仪式开始;

(二)礼兵在规定的位置就位;

(三)奏唱国歌;

(四)敬献花篮,奏《献花曲》,抬花篮礼兵抬起花篮礼步行至规定的位置,摆放花篮并在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

(五)按照纪念仪式的主题,组织致敬、宣誓、演讲等;

(六)纪念仪式结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总参谋部确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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