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其他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本条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一)海上阅兵,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
1.海上阅兵式,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海上列队,阅兵首长乘坐阅兵舰艇检阅受阅舰艇。
2.海上分列式,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编队,依次通过阅兵舰艇,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二)码头阅兵,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停泊在码头的指定位置;阅兵首长徒步或者乘车或者乘舰艇检阅受阅舰艇。
(三)受阅舰艇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海域(码头)条件和舰艇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舰艇的编队,通常按照先潜艇后水面舰艇、先作战舰艇后勤务舰艇的顺序确定。
(四)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空中阅兵
(一)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二)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空域条件和飞机(直升机)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航空兵的编队,通常按照先固定翼飞机后直升机、先作战飞机后支援保障飞机的顺序确定;
(三)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
第六十六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通常在接到晋升(授予)军衔命令15日以内举行,也可以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晋升(授予)军衔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晋升(授予)军衔命令;
(四)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
(五)更换(佩带)军衔标志服饰;
(六)奏唱军歌;
(七)晋升(授予)军衔仪式结束。
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在主席台前适当位置列队,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成立正姿势;首长向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向颁发命令状的首长行举手礼后接过命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