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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9 05:10

第四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 立正

第十八条 跨立

第十九条 稍息

第二十条 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 行进

第二十二条 立定

第二十三条 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 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 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 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 宣誓

第二十八条 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 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 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 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 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 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 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 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 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 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 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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