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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8 04:02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2002年3月23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略)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略)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略)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略)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略)

附录七 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略)

附录八 控告、申诉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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