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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8 04:02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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