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