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四百零五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四百零六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授旗仪式的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四百零七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