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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九十七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九十八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四百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零一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四百零二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四百零三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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